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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马山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马山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
审批总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计算)
审批程序:前期工作(申请、初审)-受理-审批-告知
一、 申请
(一)由林木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1、林木所有权人向县农业和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地点:马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窗口。申请书要有申请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大致面积、数量及申请人名称等相关内容。
﹙二﹚采伐申请需提交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码、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复印件的原件须提交核对)。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1)林权证;(2)未办有林权证的,①经林地所在地村委、乡镇政府确认的林地租赁承包合同书(协议书)及最近期支付林地租金凭证;②经联社、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无纠纷的证明书;③生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调解书,处理决定书;④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⑤林地、林木争议相关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
4、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及《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委托持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组织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伐区调查设计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调查设计结果出来后,申请者填写或委托调查设计单位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并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在表上签署意见。
5、采伐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必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采伐的会议决议书;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伐补助期满后退耕还林的林木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采伐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林木,应提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初审
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转给林政稽查大队进行初审,材料合格的林政稽查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发出采伐公示,(由相关工作人员到林木权属所在地的附近屯、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期7天(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公示期满后,凭乡镇农业和林业站出具无异议的公示回执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理审核(7个工作日,纳入承诺办结时限)
林政稽查大队将齐全、规范、有效的申请材料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进行受理登记,由林业窗口发出受理通知书,林政股进行设计质量外业抽查、审核相关材料等,并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局领导审批。
四、审批(5个工作日,纳入承诺办结时限)
按照行政审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局领导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
五、采伐证件制作、打印,并告知(3个工作日,纳入承诺办结时限)
对予以审批的,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打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返回申请人。
2017.7.17